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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房屋登记行为是否侵犯公平竞争权
更新:2017/11/16 22:11:35 点击:
案例介绍
2001年3月28日,如皋市人民法院以(2001)皋经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如皋市纺织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。
2004年7月17日,如皋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皋房监字第2004032号房屋产权证明书,载明所有权人如皋市纺织厂,所有权性质集体,房屋座落邓元庆余村7-9号,房屋间数11间,结构为砖混结构,层数为一层,建筑面积245.87平方米。
2004年8月,如皋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(以下简称清算组)与徐相圣、章国富、洪芳、孙志仁、孙道芳、张文美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,约定清算组将座落在邓元乡庆余村皋北新村200幢107、108、109室的房地产(房屋建筑面积67.5平方米)出售给徐相圣等6人,成交价为人民币67500元,于 2004年8月1日前一次付清等。如皋市房地产交易所予监证并加盖公章。
2004年8月26日,徐相圣等6人缴纳契税2700元,征税机关开具完税(2003)农税电字0044230号完税证。
2004年9月3日,如皋市房屋交易所通知如皋市纺织厂缴纳交易服务费2459元,许小琴在该通知存根上记载已收。
2004年9月14日,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向徐相圣等六人颁发皋房权证字第0004784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,载明所有权人为徐相圣,共有人为章国富、洪芳、孙志仁、孙道芳、张文英等5人,房屋座落邓元乡庆余村皋北新村200#-107、108、109室,丘(地)号:47843,产别:私有,共计3 间,建筑面积67.5平方米。
原告知道后,认为如皋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未按程序拍卖侵犯其优先购买权、被告登记行为侵犯其公开竞争权,遂于2005年4月25日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同日立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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